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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如何?
2010-08-26 22:14:01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职工汤某产期临近向单位申请90天产假,但单位只批了56天,产假期间只给其发放60%的工资。汤某为什么得不到90天的产假和全额发放的工资?相关法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到底是多少天?她的生育津贴又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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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工汤某产期临近向单位申请90天产假,但单位只批了56天,产假期间只给其发放60%的工资。汤某为什么得不到90天的产假和全额发放的工资?相关法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到底是多少天?她的生育津贴又该如何解决?

【案例】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1998年5月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 56天,并且表示在产假期间,工资将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放。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就是56天,企业完全是依法办事。汤某知道自己的一个女友生育时休了90天产假,并且全额领到了工资,于是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定产假到底是多少天,产假期间是否减发工资。

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0天

【评析】汤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定产假应该是90天,产假期间不能减发基本工资。

关于产假时间问题,如同汤某所在企业领导所说,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的确是56天;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4天。但是,1988年 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 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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