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办法实施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最低养老金标准的,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最低养老金标准计发。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从办法实施后的次月起,按照最低养老金标准计发。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上调“最低标准”的机制,最低养老金标准每年7月1日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及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公布执行。参保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调整后最低养老金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最低养老金标准补齐。
据悉,该方案在完成征求意见后计划于今年7月1日实施。征求意见期间,市民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发表相关意见。
●待遇偏低地区最低养老金标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以省在岗职工月平工资为3030元折算,最低退休待遇为45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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