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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骗保将终止医保定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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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1无不良记录才可申请

  《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综合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营满六个月以上;遵守和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合格,无不良记录;医疗服务场所、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等符合相关规定;依法与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目前,广西公立医疗机构和大多数私营医疗机构都已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使用自费药需参保人同意

  《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和依法收费。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确保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需求。

  为避免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办法》还规定,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

  另外,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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