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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单位职工医保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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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省级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更好满足省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省级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更好满足省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一是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行承担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300元。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二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和其他医疗机构(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5%。

  二是简化报销比例设置。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分别是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同时将原有政策中按费用分住院起付标准三段设置报销比例,简化为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4万元以上两段,报销比例相应由现有24档简化为14档。

  三是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参加省级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设起付标准和最高补偿封顶线,起付标准参照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最高补偿封顶线为起付标准的15倍。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费用,由省级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起付标准5倍(含)部分,承担60%;高于起付标准5倍且低于起付标准10倍(含)部分,承担70%;高于起付标准10倍以上部分,承担80%。

  四是统一缴费基数口径。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调整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保底封顶基数调整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费率由2%调整为1.5%,参保单位基本医保缴费费率8%维持不变。

  通过调整完善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是补齐了门诊统筹政策短板,形成了更加紧密合理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二是在不增加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负担前提下,加大了重特大疾病患者保障力度,高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明显下降,从制度层面避免了因病致贫的问题。三是盘活用好了医保基金,优化了医保统筹基金支出结构,提高了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同时,每年可以减少财政补助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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