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住院费用起付线,并将住院起付费用纳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具体为:
职工医保每次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7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300元。
居民医保每次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300元。
非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700元。
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相应的门诊慢性病药品。门诊慢性病逐步试行按病种谈判议价机制付费。其中,血透门诊慢性病按已约定的协议执行。
六、在卫计部门“检查检验互认平台”建立后,各医疗机构应对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凡不遵守诊疗规范,转前、转后重复检查的费用不予支付。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分级诊疗目录和转诊规范,履行告知义务,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患者不能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违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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