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们制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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