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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病保险年底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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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记者昨日从贵州省卫计委获悉,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省卫计委等多个部门特制定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征求意见)。
 
  根据方案,今年底前,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根据各种实际情况,方案提出,我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的5%。各市州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随着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水平及其基金运行情况逐步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建立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全面大病保险之后,当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剔除不予支付事项后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事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
 
  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对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另外,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并规范服务流程,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报。
 
  大病保险资金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账核算和管理,封闭运行,除用于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设立大病保险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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