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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实施居民大病保险构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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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淄博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自2015年4月起,淄博全面实施新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改变以往按病种进行补偿的模式,实行按费用额度进行补偿的办法,对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将进行补偿。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淄博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自2015年4月起,淄博全面实施新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改变以往按病种进行补偿的模式,实行按费用额度进行补偿的办法,对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将进行补偿。
 
  据介绍,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元标准筹集,参保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当年度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当年度都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引进商业运作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城乡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待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方便参保居民办理报销手续。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标志着淄博以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为兜底、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全部建立,将有效地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得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与此同时,淄博同步完善了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城镇职工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4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由50%提高到70%;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50万元提高到65万元以下(含65万元)补助比例为50%,职工医疗保险患重大疾病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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