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同一乡镇、村公办学校实际代课满1年以上且已离岗的教师(代课期间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代课岗位的教师,代课年限可累计计算),以及符合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招聘条件但经考核未能转为正式教师的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已实现稳定再就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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