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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只需缴纳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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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纳个人筹资部分,方可享受下一年的合作医疗补助。

  个人只需缴纳120元,各级财政补助290元,2011年1月1日起,便可享受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根据省、杭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日前,《临安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出台。

  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力求平衡”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按比例定额补助。参加对象为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异地医保的所有农民、居民;非本市户籍,在临安常居5年以上(包括5年)的僧人。

  据了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纳个人筹资部分,方可享受下一年的合作医疗补助。参合的农民按每人每年410元筹资,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市乡两级财政资助250元,其他各级财政补助40元。有条件的村可为个人缴纳部分费用。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免缴个人缴纳部分,由市、乡财政分担;残疾人(以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列支;劳模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参合的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410元筹资,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各级财政补助290元。残疾人(以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列支;持有《特困证》、《低保证》和《劳模证》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结算年度内在医疗机构就诊,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其中,住院及指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续治疗、血友病、肺结核)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在本市卫生院住院的可报医疗费用500元以上部分按60%补助;在本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医疗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60%补助;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医疗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45%补助;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医疗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35%补助。全年补助设一个起付点(500元或800元),年最高补助额为8万元。至于门诊补助,在市属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报费用补助20%,其中中草药、部分中医诊疗项目补助25%;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报费用补助25%,其中中草药、部分中医诊疗项目补助30%。门诊补助累计最高封顶额为1000元/人。

  《临安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0—14岁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6个病种,市内、市外住院可报费用800元以上均补助70%,年最高补助额也是8万元。孕产妇平产、剖宫产实行定额补助,平产500元/人,剖宫产1000元/人(不包括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500元/人)。

  美容、镶牙、健康体检、验光配镜、交通事故、自杀、工伤、故意伤害事故等所用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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