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应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以个人工资性收入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本人工资低于或超过我市规定的当期最低或最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执行。
(九)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2007年3月31日前为其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按照《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4号)执行。用人单位参保之前的三年内曾受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表彰,且三年期间未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在初次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时,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用人单位参保之前的三年内曾获得省相关部门表彰,且三年期间未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初次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时,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二档。下浮后的工伤保险费率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十)用人单位未在2007年3月31日前为其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应当从本通知执行之月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费率按照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用人单位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为其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应当从本通知执行之月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费率按照所在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一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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