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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业务调整为自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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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年度由原医保业务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年度由原医保业务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

  据了解,过渡期内城镇参保职工仍享受一整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支付限额。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新年度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仍为每年7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时间变更为每年1月份(2015年不再调整基数,仍按当前缴费基数执行)。

  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120元,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60元(缴费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2015年1月1日起新增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征收。

  自2016年起,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时间调整为每年1月至3月。过渡期和2015医保年度大额医疗保险封顶线均为33万元,报销比例按原政策执行。同时,公务员补贴经办时间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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