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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直城镇职工医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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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今年1月1日起,河北省对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省直24万参保人员将从中受益。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最多可报销7万元。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河北省对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省直24万参保人员将从中受益。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最多可报销7万元,较以前提高了2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封顶线由15.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记者了解到,基本医疗保险是参保人员日常涉及最多的。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而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用IC卡直接结算。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政策调整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7万元,较以前上涨了2万元。调整后的政策还把导致功能障碍的先天性疾病(不含整形)医疗费用,也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调整后的政策还将血友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而以前血友病只报销住院费用。调整后的政策还对有物价批文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增补,共有37项新增诊疗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职工因患大病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容易导致支付困难,而大病医疗保险正是为解决这一难题。当参保人员当年度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又符合相关标准的,其医疗费用可通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政策调整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支付5万元以上至15.5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提高到支付7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封顶线近乎翻了一番。

  针对门诊慢性病,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对享受门诊慢性病人员两年开展一次门诊慢性病相关适应症复查,复查费用可按慢性病政策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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