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同步调整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在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三方面享受的待遇都将发生变化。
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
其中,在本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参保人,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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