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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镇人口“病有所医”待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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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淮南市再次调整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政策,将职工医保大额医疗救助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每年28万元,建立医保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两个百分点。

  看病就医是老百姓关心、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1月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淮南市出台了《关于适当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的通知》,再次调整完善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提高了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此次调整主要涉及到,将职工医保大额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由过去的2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万元。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每个参保职工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大额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8万元。具体赔付比例为:商业保险公司起赔额6.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商业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10%;10万元以上至28万元(含28万元),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5%,个人自付5%。

  同时,在淮南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均已建立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制度。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1元标准,再投商业大病保险。赔付标准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以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以下简称起付线),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即:城镇职工医保3万元(含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2.1万元(含2.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均按50%报销补偿;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按60%报销补偿;20万元以上按70%进行报销补偿。

  此外,政策调整还提高了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两个百分点。对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80%、75%、70%、65%的比例支付。在此次政策调整中,参保居民将增加特检特制诊疗项目个人分担比例。参保居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其中,使用进口材料的,个人自付50%,统筹基金支付50%。

  通过此次政策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将更加合理和完善,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也将进一步提升,这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也将惠及更多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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