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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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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的平稳过渡,对参合居民政策规定实行过渡期。过渡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原新农合基金管理继续执行区县统筹模式,参合居民医疗待遇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医保政策一直是关系民生的热点问题,昨日记者从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市确定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整合后待遇水平不会降低,2013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对于过渡期内的政策执行以及整合后的相关问题,记者进行了详细采访。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需有平稳过渡期

  为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的平稳过渡,对参合居民政策规定实行过渡期。过渡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原新农合基金管理继续执行区县统筹模式,参合居民医疗待遇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对已参加新农合且有缴费能力的成年居民,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可根据城镇居民医保成年居民缴费标准,补缴差额后,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各区县原新农合政策未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并严格控制基金支出。对所有参保人群按统一的财政补贴标准执行,对低保和重残群体的个人缴费通过医疗救助的方式予以代缴。

  为适应人员流动需要,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机制,对原参合居民缴费年限予以认同,实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之间无缝隙衔接。

  ■新政策个人筹资标准实行三个档次

  昨日记者还了解到,2013年年底前,将研究出台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建立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服务规范、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医疗管理服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实行三个档次,一档主要覆盖城镇居民,二档为学生和儿童,三档主要覆盖农村居民,成年城乡居民可在一档与三档筹资标准中自主选择参保缴费,个人筹资具体标准根据我市居民收入水平确定,随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统筹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原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模式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基金调剂制度。实行两种待遇标准,一档与二档享受同等医疗待遇,三档适当降低相关类别的报销比例,但不低于原有的待遇水平。

  医疗管理服务范围和标准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同的管理服务特点,搞好定点医疗具体管理办法的有序衔接,2013年4月底前,原卫生部门批准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市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实行统一的业务规程、经办流程、服务标准、管理制度,对参保人就医购药实行一站式服务。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对重复参保人员进行筛查清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将参保、缴费、就医、结算、基金管理、医疗监管等融为一体,实行医疗保险网络化经办,实现参保资源共享、关系接续顺畅、就医结算及时、监管服务高效。

  ■相关链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县(包括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市、区县卫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和经办服务职责划转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按照编制随职能走的原则,将市、区县卫生部门承担相关职能和职责的机构及编制人员划转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镇(街道)新农合经办工作和人员整合划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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