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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保惠及“一老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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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根据就医类别、医院级别和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根据就医类别、医院级别和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

  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两次以上住院时入住医院级别高于前次入住医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看病要选定点联网医院

  参保人员应当去市社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院看病。看病时,参保人员只需交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定点医院和社保中心结算。看门诊特殊病时,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学生、儿童或特殊情况下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原件,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儿童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原件(简称其他证件),无身份证号码、采取编制人员登记号码参保的学生、儿童持学校或托幼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就诊挂号时出示。

  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或其他证件、相关证明、应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在定点医院医保科通过网上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外地(转外或外地急症)住院就医时需要全额垫付医疗费,在就诊结束后将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给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学校或托幼机构,由其统一送社保分中心审核支付。

  未成年人增三种门特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门诊特殊病共有九种,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及精神病。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另外,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增加三种门诊特殊病,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标准为: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在门诊就医按照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享受待遇。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共用相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

  八类情况医保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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