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承办法官介绍,为规避责任追究,苏城已出现专门为代办社保而注册的公司,这类公司往往是“昙花一现”。本案中4名外地人员“挂靠”的一家家政服务部,成立于今年7月18日,为“员工”补缴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的社保后,于当月31日注销登记,其“寿命”仅有13天,“骗保”意图不言而喻。
发现此种情况后,吴中区社保部门对于吴中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非常重视,表示将提高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审查力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并将网上申报程序中劳动合同可以“补签一年,自动补缴一年”的期限修改为6个月,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规范地为参保职工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承办法官表示,这种“挂靠”行为有很大法律风险。对个人而言,签订购房合同后,一旦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被审查出无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个人将承担违约责任,除了交付的定金要没收,可能还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对被挂靠单位来说,虚构了与他人的劳动关系,“挂靠”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等。记者叶永春通讯员马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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