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工医保办法将于12月起施行
记者从中国上海网站获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于2013年9月3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15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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