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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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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居民须按年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籍学生可于每年秋季开学时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7月1日起,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0元,财政补助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

  缴费办法:参保居民须按年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籍学生可于每年秋季开学时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门诊支付: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比例调整为30%。

  最高限额: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8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住院支付:在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和医疗费用段按比例支付(见附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或累计结余率超过10%时,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不含起付标准)超过一定数额的大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视基金结余情况予以再补助。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6月23日,市政府决定对弱势群体建立“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重残人员救助”三项救助制度。这标志着我市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弱势群体利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主城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症、癌症)患者、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救助方式为: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医保金个人缴纳的部分主要由政府负担),救助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医保补贴后,个人自付且超出起付线的大额费用,再按规定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一定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爱心医院、民政医院等)就医可享受优惠。

  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是解决主城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的又一措施。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患大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因遭遇突发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救助标准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一年内一般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制度规定,对无固定收入重残对象本人,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救助对象为本市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由权威部门审定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中属于一、二级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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