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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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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和职工。经市、区两级劳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中的在职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和职工。经市、区两级劳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中的在职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缴费标准及缴费比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照2%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全市统一的大额医疗保险,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2009年大额医疗保险费执行每人96元)。

  2009年7月开始,此前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5.6%调整为8%,个人按2%比例缴纳。

  2、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率标准为2%。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综合保险费,按照1:1的比例分别计入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扩面相关政策

  扩面政策依据为沈阳市人民政府7号令、沈劳社发〔2009〕33号、沈劳社发〔2009〕37号、沈劳社发〔2009〕42号、沈劳社发〔2009〕43号、沈劳社发〔2009〕44号。以上政策请至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查询。

  1、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当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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