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内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
3、衡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监察部门等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1、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2、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3、追究形式
(1)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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