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衡阳县医保中心基金征缴股
二、责任人
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股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2、《衡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蒸政发【2001】24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审批权限
本县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职职工和按规定的退休人员都可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五、审批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
六、申报材料
1、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代码证》;
2、参保人员身份证;
3、参保人员近期免冠小一寸彩照2张。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1、受理
岗位责任人:衡阳县医保中心基金征缴股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办事服务的条件和要求,查验参保单位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指导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衡阳县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申请表》,《衡阳县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信息花名册》并要求申请人提交规定的材料。
时限:即时
2、审核
经办人对参保单位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在1个工作日内补正。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的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复核。
时限:即时。
3、复核
股室负责人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同时,对申请参保单位进行考查,符合条件的呈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时限:即时。
4、审批
中心分管领导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交征缴股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并退回参保单位。
时限:即时。
5、办理
经办人按照审批的资料办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打印《衡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单》,收取医疗保险费。
时限:每月10日前,基金征缴股计算打印出《衡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单》,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足额缴纳医保基金。
八、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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