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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农民享有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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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鞍山市人社局已完成《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待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出台,并将在城镇居民医保大额补充保险合同到期后,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25日,从鞍山市发改委获悉,本月起鞍山市正式启动实施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对参合农民看病自付超过1万元的费用,按50%比例进行报销,暂不设封顶线。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对于市参合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实事。今后,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时的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避免出现农村居民“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局面,近一步提升市农村居民的幸福指数。

  医改实施几年来,各项改革任务进展顺利,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还比较低,百姓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势在必行。今年开始,我省启动了实施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鞍山市运行以来,常见病、多发病、小病保障已基本解决了农民就医负担重问题。为建立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农村居民“看病贵”,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从今年开始,鞍山市决定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年初,鞍山市医改办会同市人社局和卫生局召开鞍山市大病保险启动工作会议,会后,人社和卫生部门立即着手制定相关文件和细则。《2013年鞍山市新农合政策调整实施意见》于5月27日正式出台,对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补偿政策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6月起,鞍山市正式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市卫生局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签订了《鞍山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协议》,对参合农民看病自付超过1万元的费用,按50%比例进行报销,暂不设封顶线。今年的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人均20元,由各县(市)、区财政于2013年6月10日前拨付总额的85%,其余15%在年底前拨付。今后,每年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将根据鞍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按照全市新农合管理要求,定期公示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合居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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