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认为,现行税法对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征税确实不合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我国近几年医改的推进步伐很快,而我国的税法改革并没有跟上医改的步伐,还停留在当初基本医疗保险的阶段,个人免征范围并未将大病医疗保险金纳入其内。
刘桓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督促税务等国家机关加快税法改革步伐,尽快将税法的内容与医改步伐调整一致。
同时他也表示,一般来说,税法都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当税法与其他法律不一致时,则必须以税法为准。因此,国税总局的解释是合法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他希望纳税人也能够保持冷静,理解税法的修订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员工年金要缴个税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称,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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