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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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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女士来电咨询:王女士是合肥市户口,想咨询一下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有什么不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城镇劳动者(不含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标准主要有:1.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暂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医疗救助金。参保人员(包括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元,全年一次性足额缴纳。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为:(一)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

  1.本通知实施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本通知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本通知实施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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