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新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开展,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迅速的发展。但是,在立法上新农村合作医疗还存在立法不成体系、立法层次不高、立法内容不具体等特点。这种现状不利于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与完善。因此,从立法模式、管理机构、保险类型、保险基金、医疗机构等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予以法制化是很重要的。只有确立了法制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国才能真正建立起惠及每一个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体系。
一、立法现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保证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推广以来,参合农民受益范围不断扩大,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减轻,参合农民抵御大病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增强。
由于合作医疗制度仍处于试点推广阶段,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农村医疗法,主要的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散见于各种行政规章、政策中。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十一五规划》等等。具体表现为以下特点:
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
目前,规范我国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主要是党的政策,国务院、部委、各级政府的规章、文件等。这些政策、规章、文件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各级政府的规章、文件内容各异,甚至相互冲突。各级政府部门往往会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随时出台一些规章,制定一些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严谨性,难以形成权威性、稳定性的法律体系。
二是立法层次不高
新农村合作医疗属于一个国家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其主要事项应制定法律。从目前我国新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状况看,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法律还没有一部,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几乎都是由国务院或各部委、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文件。新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层次的现状不利于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容易受政策的制约和影响,不利于农民增强对合作医疗制度的信心。
三是立法内容不具体
尽管我国为推进新农村医疗合作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章,但这些规定都只是一个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内容主要涉及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金,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持以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筹资标准,资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等。立法内容原则性太强不利于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容易造成政府滥用裁量权,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挫伤人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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