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全州前三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测算基数一次性补足,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一次性缴费困难,也可逐年缴费,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一年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从补缴之月起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一年以上的,应视作初次参保,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5、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由单位统一参保,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到原户口所在地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6、在我州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与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2002年1月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002年1月以后与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个体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与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四、统筹基金是如何构成,用途是什么?
统筹基金的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为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的用途: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以及纳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管理人员的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按规定由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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