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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付费总额将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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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医疗保险改革正在进行,为了让基本医疗费用得到合理的分配,三部委将控制基本医保付费总额,实行结余留用超额缓拨。

  昨日(12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全面施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

  “70号文件”在费用结算方面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激励: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超过总额控制指标部分的医疗费用,可暂缓拨付,到年终清算时再予以审核。

  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必选项之一,“70号文件”的出台,将提速我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进程。卓创资讯医药行业分析师赵镇认为,“70号文件”的出台,既意味着目前药品零差率的推广仍面临一些问题,也意味着总额预付的试点范围将于近期内扩大。

  细化总额控制指标

  自从总额预付试点以来,其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优点,和预算总额不能精准满足实际市场需求的缺点,体现于试点的医院中。

  针对这个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1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要针对不同付费方式明确监管重点环节。采取总额预付的,重点防范服务提供不足、推诿重症患者等行为。”但实际情况是,多家试点医院为了总额不超标,出现推诿重症患者,或者让老百姓用医保支付费用以外的药和器械的现象等。

  此次出台的“70号文件”,明确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所有统筹地区范围内开展总额控制工作。“70号文件”明确要求,以近3年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提供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为基础,将统筹地区年度总额控制目标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级别、类别、定点服务范围、有效服务量以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等因素,并区分门诊、住院等费用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同类别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差别支付政策,注重向基层倾斜。

  赵镇认为,“70号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明确要求,有助于在确定总额前进行更精准的测算,合理满足市场需求,尽量做到不浪费也不短缺,并将对试点医院推诿重症患者,或者让老百姓用医保支付费用以外的药和器械等现象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基金预算与费用结算结合

  “70号文件”要求,在基金预算方面,须将基金预算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相结合,在编制基本医疗保险收入预算的基础上强化支出预算,根据近年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情况,结合参保人数、年龄结构、政策调整和待遇水平等因素来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市、区(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级管理权限,对基金预算进行细化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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