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者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和部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早在2009年,在推进居民医保的同时,我省已着手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制度主要为解决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支付问题,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其功能主要为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居民补充医保给予一定补偿。
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20元
“可以说,我省实施大病医保政策已经走在全国前列。”该负责人表示,我省大病保险目前实施的是不少于20元每人每年筹资标准,略高于国家要求的当年筹资额的5%左右,即成年人18元,未成年人14.5元。
其中,居民补充医保费,由参保人员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参加居民补充医保费以学校为单位,在征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由学校代征代缴。
大病医保资金来源是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由设区市人保局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确定具体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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