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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女教师询问早产儿医疗报销问题获官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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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名拉萨女教师给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留言,咨询早产婴儿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的问题。昨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中心公布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事的回复。回复表示,新生婴儿在60天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可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

  西藏女教师询问早产儿医疗报销问题获官方回复

  近日,一名拉萨女教师给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留言,咨询早产婴儿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的问题。昨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中心公布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事的回复。回复表示,新生婴儿在60天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可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但如果已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新生婴幼儿的医疗费用则按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陈书记:您好,我是拉萨一名教师,我老公是那曲某中学的教师,我今年9月27号生育了一个小孩,由于早产小孩住院(住院14天),因需照顾小孩我29号出院,现小孩的住院费会报销吗?应该由哪个单位报销?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您咨询“关于早产儿医疗报销问题”一事,现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答复如下:

  一、对孕产妇参加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婴幼儿住院费用的报销规定。区人社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发生的符合国家、自治区生育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时住院分娩的婴儿在分娩后的60天(含60天)内住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的费用,其统筹支付金额与住院统筹支付金额合并计入该孕产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如果网友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新生婴儿在60天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以支付40%的费用。

  二、对参加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婴幼儿住院费用报销规定。根据《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西藏民族学院学生)、区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西藏班学生。”因此,凡参加了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龄前儿童亦可享受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对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婴幼儿住院费的报销规定。《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年龄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执行。年满14周岁以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已办理《独生子女证》,新生婴幼儿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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