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调阅医疗费收据及开具费用分割单有“新规”
记者在市医保中心了解到,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该中心将复印、调阅医疗费收据及开具费用分割单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档案、票据等信息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市医保中心决定作出此次调整。
调整后自2月1日起,市医保中心不再为参保人员复印新申报的医疗费收据。参保人员如因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或民政、工会等补充保险而需要复印票据的,在向该中心申报前自行复印。
医疗费收据是重要的财务、结算凭证,进行结算归档后,需要妥善管理,不允许随意调阅,“新规”中明确,任何单位及个人需要调阅,请填写《医疗费单据调阅审批单》(在市医保中心结算科领取),该中心内部人员调阅的由分管主任批准;该中心以外人员调阅的,须经分管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中心主任批准,方可办理。
另外,调整后每月的20日-30日(节假日除外),市医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办理费用分割单,其它时间不予办理。本报记者薛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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