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宜都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域外建有新农合专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可直接在医院结算时获得即时补偿。
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应在出院后将①市外住院转诊审批表,②户口本,③合作医疗卡,④患者身份证(无身份证的需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⑤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盖章),⑥出院记录,⑦诊断证明(医院盖章),⑧收费收据原件等八项手续及时交到市合管办办理补偿。
3、不予补偿支付的项目规定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诊疗服务、医用器材和基本药物三大目录以外的费用。
(2)进口药品及器械、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各种血浆制品费用(重症及抢救除外);自购药品、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因工伤、他伤、交通事故、职业病等属他方责任的治疗费用或因酗酒、自残、自杀等属己方个人责任的治疗费用。
(5)整容美容、健美项目、假肢义齿、义眼、减肥、增高项目、助听器、视力(近视、远视、斜视等)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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