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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今年起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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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保险比例的通知》和《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起,桂林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已有大幅提高。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保险比例的通知》和《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起,桂林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已有大幅提高。

  据悉,桂林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大幅提高,主要体现为: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10%,即三级医院由40%提高为50%、二级医院由50%提高为60%、一级及以下医院由65%提高为7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70%提高为80%;居民医保统筹费用年度限额调整为上年度桂林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即9.7万元。

  据了解,自2009年市政府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桂林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居民全覆盖,城镇居民医保这项政府惠民工程为广大居民提供了有力的医疗保障。两年来,桂林市居民医保工作得到大力发展,截至2010年底,全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61.09万人,其中市区参保人数为33.96万人。2010年度,市区参保居民住院8996人次,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1562.61万元;特定大病门诊及意外伤害门诊等门诊报销5276人次,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89.29万元;享受生育补助758人,统筹基金支付生育补助37.9万元;全年共有23人享受到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待遇(即成年居民2.5万元,未成年居民3万元)。

  根据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居民医保续缴下一年度医保费时间,逾期不予办理。考虑到居民医保启动初期,参保居民不够了解政策,容易错过缴费时间,为保障居民享有医保待遇,2011年居民医保续缴费时间延长至2011年3月31日。(来源:桂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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