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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医保详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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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将与待遇相挂钩,连续参保5年以上,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断参保的需要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同时,取消洪府发[2008]5号文中规定的缴费激励机制相关规定。

 从相关部门获悉,南昌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2012年底,成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3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其中10元是2011年个人缴费增加部分。另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

  明年成人缴费130元

  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成年人350元、未成年人240元(含大学生),其中:成年人财政补助240元,个人缴费110元;未成年人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费40元。

  因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2011年保费(成年人100元、未成年人30元),2012年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120元和未成年人50元。另按规定,2011年个人缴费增加部分在缴纳2012年的保费时一并补缴,每人须补缴10元。

  一级医院报销提至90%

  在政策范围内,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0%提高到7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90%。2011年底前,全市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支付比例执行,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

  年度报销最高提至6万元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其中,成年人2.5万元以内的按照政策规定比例支付,2.5万元以上到6万元以内的按照90%的比例由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未成年人3.5万元以内的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3.5万元以上到6万元的按照90%的比例由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

  连续参保5年提高支付比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将与待遇相挂钩,连续参保5年以上,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断参保的需要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同时,取消洪府发[2008]5号文中规定的缴费激励机制相关规定。

  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限有变

  根据最新政策,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是需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在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参保登记手续。

  对于在出生后3个月内跨年度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自由选择是否缴纳跨年度中上年度的保费,缴纳上年度保费的可以按政策规定支付上年度的医药费用,未缴纳上年度保费的,下年度参保时不需补缴上年度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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