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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中断医保 3个月以内可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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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换工作了,医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昨天,南京市人社局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受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动就业人可就近申请。

   换工作了,医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昨天,南京市人社局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受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动就业人可就近申请。

  据介绍,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市民卡等材料至区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取工作。南京市原则上不接受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入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确因转入人员原参保地规定不能办理医保个人账户退费手续的,方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接续。区经办机构在受理异地转入人员申请时,应准确录入异地医保个人账户申请转移金额;在相应资金划转到账后,划入其在南京市参保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内。

  要注意的是,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医疗保险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经申请可由各区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补缴。补缴费用到账后,参保人员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零星报销。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办理补缴。

  流动就业人员在南京市区和三区两县间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应持原参保地出具的医疗保险缴费凭证至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予转移,由原参保地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和在省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人员,可以单独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加居民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可凭户籍地的参保证明、就业证明、暂住证到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申请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具体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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