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调整到位后宜昌将执行新标准
根据省里的规定,上述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发生工伤事故并在2011年1月1日后认定为工伤的,至今已支付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或)用人单位分别予以补齐。不过,宜昌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称,由于新标准刚刚出台,宜昌市医保部门正在根据新的待遇支付标准,对工伤保险待遇经办系统进行调整完善,待系统调整到位后,即可按新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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