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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五措施完善医保政策惠及82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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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红河州五措施完善医保政策,基本实现全民参保。2011年我州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82.55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40.85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41.7万人,完成省厅下达任务数81.88万人的100.82%。

  红河州五措施完善医保政策,基本实现全民参保。2011年我州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82.55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40.85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41.7万人,完成省厅下达任务数81.88万人的100.82%。

  一是做好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并实施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好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共发放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海报20000余份,做到让参保群众真正“看得起病”,不因病致贫、返贫。2011年全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共参保31.8万人,筹集资金1050万元,审核赔付大病保险金额331万元,审核赔付368人次。

  二是完善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使参保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医疗待遇,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对床位费、乙类药品、特检特治等各项先自付相关规定作了调整:一是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一、二、三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85%、75%、60%。二是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3.5万元提高到4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17万元提高到20万元;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1.8万元提高到3万元,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为6万元,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三是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将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二、三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700元、500元、300元;城镇居民住院起付费分别调整为500元、300元和100元。四是扩大城镇居民特慢病病种范围,将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血友病、癫痫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五是将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先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3%。通过以上政策调整,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9.34%和67.16%。

  三是加快医保系统信息建设,全力推进异地持卡就医购药联网结算工作。2011年6月8日,正式启动实施全省医疗保险异地持卡就医购药联网结算。首批纳入全省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分别达到40家和119家,极大地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购药。截止12月底,异地门诊就医人员达20742人次,消费金额265万元,住院1143人次,消费金额17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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