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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5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有13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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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2月1日,宁波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宁波市劳动保障局最近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相比原来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3大变化,该细则将于5月1日起实施。 

  今年2月1日,宁波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宁波市劳动保障局最近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相比原来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3大变化,该细则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变化一

  目前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限定为市内非农户籍人员。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可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随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至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变化二

  目前政策: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补缴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的,重新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调整后政策:上述人员在2010年5月1日后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过6个月的,可同时按正常缴费标准办理一次性足额补缴的手续,自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6个月,或中止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补缴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变化三

  目前政策: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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