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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对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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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7月1日起,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七项调整。调整内容包括,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等七项政策。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9日透露,自7月1日起,该局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七项调整。

  一、调整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缴费政策

  关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补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2011年7月1日以后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1年7月保定市启动医保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足年限的须以本人缴费基数按9.5%的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同时,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该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8%的比例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也可选择按原缴费政策为退休人员实缴15年。

  关于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基数,2011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2011年6月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核定;2011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核定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核定。核定后,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以此基数为准,不再调整。关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可将退休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现行标准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缴清(超过70周岁和缴费不足10年者按10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也可选择按原缴费政策继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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