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民工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直至退休的农民工,在社会保险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且符合医保条件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单位其他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二)退休时按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方式参保,办理退休手续后,在社会保险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继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6个月内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三)按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方式参保的农民工转为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后,退休时已按《办法》规定缴费满10年的,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按本条第(一)项执行;缴费未满10年的,退休后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四)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六、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2003年12月1日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认可的缴费年限可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七、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参保人员的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
八、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退休后,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需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灵活就业在岗人员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九、用人单位所使用的我市被征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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