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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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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宁波市区对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做了调整,其中内容包括中断参保3个月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职工退休后可以延长缴费,退休后医保待遇类型可以变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床位费标准提高,转外地就医待遇调整,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

  历年账户支付自费费用范围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除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支付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治疗性部分自费药等外,还可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于购买血糖仪、血糖试纸、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

  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

  在精神病、肝病、肺结核专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因非专科疾病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配药的,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精神病、肝病、肺结核的参保人员需到相关专科医院配药的,可以按院外检查(治疗)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院外检查(治疗)不包括配药。

  住院医保登记手续补办时间延长。

  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的72小时内(原规定为24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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