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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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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抚顺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停缴保险费的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90天内缴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参保人员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职工利益,提高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所采取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中省直及外地驻本市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依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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