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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职工医保最高可报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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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沙市2011年4月1日将出台《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其中为保障职工利益,规定了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包括大病医疗互助)。并且如果用人单位若自行中断了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则应当承担职工的部分医疗费用。

  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1万元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12%、9%、5%;1万元以上,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8%、5%、4%,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0%负担。

  此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即8万~20万)个人自负比例为6%,退休人员为4.8%。

  单位如中断缴费,应承担相关医疗费

  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补足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后,参保人员下月起恢复享受相应待遇。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3个月内补足本金和利息的,从缴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相应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从补足本金和利息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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