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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职工医保最高可报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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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沙市2011年4月1日将出台《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其中为保障职工利益,规定了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包括大病医疗互助)。并且如果用人单位若自行中断了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则应当承担职工的部分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保

  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保费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办法》首次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纳入同一政策体系。

  同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将由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包括大病医疗互助)。

  《办法》规定,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户、外地驻长单位等用人单位,以及职工,都要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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