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
为什么要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8年12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
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二是医患双方缺乏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三是覆盖面比较窄,难以保障社会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因此,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维护职工权益,必须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主要任务原则是什么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
(1)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2)省直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5)实现新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6)逐步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多种方式为补充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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