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位
商业保险保障范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权利义务和保险关系都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社会保险保障范围由国家规定,风险保障范围较窄,水平较低。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宪法赋予公民和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定位
商业保险公司。企业行为,按照市场规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具有竞争性(充分的市场竞争),同一产品可以有诸多办理公司。
社会保险:政府或其设立和委托的机构,是政府行为,具有垄断性,某一个具体产品只能由某一个机构统一办理。
实施方式
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
强制实施,对于相应成员,没有选择余地。
投资收益的风险性
商业保险在投资运营中需要追求高回报,高风险。保险公司要自负盈亏。
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绝对安全,因为这是全体社会大众的救命钱。
保费负担状况
个人完全承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费用以及保险公司的营业与管理费用的责任。重点体现效率,有钱就投,无钱则不投保。
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收费标准相对来说较低。参保人按照统一标准交纳保险费,享受待遇不存在差别。
适用的原则
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自主决定,自愿参加。以商业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了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个人公平”原则。
通过行政命令来强制推行。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无论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他们的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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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商业保险 |
不同点 |
性质 |
解决多数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最迫切的保险项目 |
建立在商业原则的基础上,是参与保险者个人意志的体现 |
保障水平 |
只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
保障项目广泛,给付标准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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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负担 |
大多是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或由政府承担 |
完全由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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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依据 |
国家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
被保险人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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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
社会成员最迫切的保险项目 |
保障项目广泛,保障范围的大小、赔付标准的高低与缴纳的保险费成正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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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象 |
以法定的社会成员为对象 |
全体公民均可自由选择,自愿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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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
都是减少风险、防范后患、保障生活、安定社会的有效方法;都是保险中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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