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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如何补充社会保险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随着国家社会基本保险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改革,似乎“社保”的覆盖面越来越全面了。那么,社保与商业保险的比重应该如何调整?两者如何才能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法律定位

  商业保险保障范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权利义务和保险关系都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社会保险保障范围由国家规定,风险保障范围较窄,水平较低。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宪法赋予公民和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定位

  商业保险公司。企业行为,按照市场规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具有竞争性(充分的市场竞争),同一产品可以有诸多办理公司。

  社会保险:政府或其设立和委托的机构,是政府行为,具有垄断性,某一个具体产品只能由某一个机构统一办理。

  实施方式

  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

  强制实施,对于相应成员,没有选择余地。

  投资收益的风险性

  商业保险在投资运营中需要追求高回报,高风险。保险公司要自负盈亏。

  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绝对安全,因为这是全体社会大众的救命钱。

  保费负担状况

  个人完全承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费用以及保险公司的营业与管理费用的责任。重点体现效率,有钱就投,无钱则不投保。

  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收费标准相对来说较低。参保人按照统一标准交纳保险费,享受待遇不存在差别。

  适用的原则

  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自主决定,自愿参加。以商业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了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个人公平”原则。

  通过行政命令来强制推行。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无论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他们的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不同点

性质

解决多数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最迫切的保险项目

建立在商业原则的基础上,是参与保险者个人意志的体现

保障水平

只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保障项目广泛,给付标准较高

费用负担

大多是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或由政府承担

完全由个人负担

保险依据

国家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被保险人的需要

保障范围

社会成员最迫切的保险项目

保障项目广泛,保障范围的大小、赔付标准的高低与缴纳的保险费成正比

保险对象

以法定的社会成员为对象

全体公民均可自由选择,自愿参加

相同点

都是减少风险、防范后患、保障生活、安定社会的有效方法;都是保险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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