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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基层医疗机构可获五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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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扬州市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此外,市统筹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将可以获得医疗保险药品门诊统筹中给予补助、从医保基本运转中给予补助、从与二、三级医院的联合中得到补助等五种补助。

  今年年底前全市60%的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我市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办法,也在今年早些时候推出。

  “三个三分之一”补偿

  今年出台的《扬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办法》明确,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对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给予补偿,建立因事设岗、绩效考核、补助适度、激励约束的政府补偿和机构运行机制。

  《办法》指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情况,收支差额由各(市、区)政府给予多渠道补助。市区总体上按统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承担三分之一,医保基金承担三分之一,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实施补助。

  基层医疗机构

  可获五类补助

  记者了解到,市统筹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将有以下五类补助渠道:

  从购买医疗服务中得到补助。在基层医疗卫生就诊的城乡参保居民,综合改革后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和部分医技检查费中的增加部分,从医疗保障基金直接结算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计入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其补偿的项目、数量、比例和标准,由市人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从医疗保险药品门诊统筹中给予补助。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统筹制度,城乡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购买零差价药品时,按照不低于进价的30%从门诊费用统筹资金中予以补助。

  从保基本运转中给予补助。各区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符合规划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支出给予补助;对综合改革后核定的人员及业务经费经常性支出差额,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给予补助,保证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转。

  从与二、三级医院的联合中得到补助。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帮扶共建、业务培训、双向转诊等制度,吸引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医务人员为基层卫生机构服务,通过大医院的帮扶推进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

  办法中还明确,补偿渠中还包括从工作绩效中给予奖补。市相关部门对各基层卫生机构资源配置、目标任务完成绩效、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降低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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