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医疗机构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据悉,江西省各医疗机构将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服务功能和基本诊疗路径,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
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但应严格控制品种和金额数。
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20%,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和销售金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30%。
药品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
据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将按照江西最近一轮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价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即按照药品的进价销售,不再加价。
已库存的药品原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的,将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则维持原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
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基本医保享有报销优惠政策
据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将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较乙类药品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比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由医疗基金补偿,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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