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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缓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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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17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企业缓缴条件、缓缴程序等问题作了相关说明。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17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企业缓缴条件、缓缴程序等问题作了相关说明。
 
  通知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统一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95元;上限统一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3473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低档统一为2695元;高档统一为4491元。两年内,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统一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为企业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企业应当继续履行代扣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经审批同意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经核准的缓缴期间,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记录个人账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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